来源:一游网发表时间:2014-09-23 14:40:51发布:一游网
在上个月,阿里巴巴集团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侵害名誉权一案,在9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葛甲到庭应诉。
原告方出庭的有阿里巴巴法务部员工以及代理律师。被告方出席的是葛甲及其代理律师。
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葛甲
原告:阿里巴巴法务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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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
庭审开始:
阿里巴巴:《我看阿里巴巴孕妇一尸两命》文章,说阿里把数据删除,把自己洗得干干净净,阿里巴巴并没有删除,数据都还在。
葛甲:关于孕妇一稿,很多信息网上都是有的,我只是对这个内容作出评论。
葛甲:原告方所指的27篇文章中,被告对事实的陈述非常少,大部分是对事实的个人评论,是有感而发,语言犀利只是写作方式,并非针对阿里巴巴。
葛甲:针对阿里方指控他诽谤称“淘宝是假货集散地”,他认为这是他个人观点,并且这样的表述没有问题,他坚持认为淘宝上假货多是客观事实,并且这是社会共识。
葛甲:针对阿里指控他文章中有侮辱性的用语,他认为这是网络用语,是有上下语境的网络化的表达,并且更不涉及事实。
阿里巴巴:被告方提供的材料包括48份内容,但文章只提供了16份。16份有两个无法核实,网上找不到。对关联性表示异议。
阿里巴巴:所有这些文章的内容,基本上都存在歪曲和夸大。
阿里巴巴:被告方说他文章里的信息都是有出处的,但其中3篇出处文章的发表时间晚于被告方的文章,不能被用作被告方的信息出处。
葛甲:评论不是对事实的表述,是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存在歪曲或者夸大。
阿里巴巴:葛甲的文章中说阿里“哄着骗着把钱赚到自己口袋里”,是否有客观依据,是否进行了核实?
葛甲:这个是我个人观点的陈述,是我对阿里商业模式了解的基础上得出的,只是我的一个看法,并不是一个事实。
阿里巴巴:说阿里是“投机分子”,事实依据有没有?
葛甲: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阿里巴巴:葛甲文章将阿里高管“张冠李戴”,
葛甲:来源是圈子里口口相传,怎么算核实呢?我可能问了一个人两个人,算不算?你让我找戴珊彭蕾核实,我没有这个能力。我在朋友圈道过歉,有记录的。
阿里巴巴:葛甲称阿里巴巴贿赂媒体,是否有事实依据?
葛甲:这是他基于许多网络消息的综合的看法,是合理的判断。
阿里巴巴:葛甲文章称“这家公司原本很黑,后来也很黑,未来也会很黑”是否有事实依据?
葛甲:这是评论,是一种修辞手法,不是事实。
葛甲:我写的文章,99%都是评论性的,很少涉及事实。
阿里巴巴:被告称阿里是负债率最高的互联网公司,有否事实依据?
葛甲:这是其个人看法,并且没有错,阿里去年借贷120亿美元,试问哪家互联网公司有它高?
阿里巴巴:被告称媒体为一点点经济利益放弃报道,是否暗指阿里贿赂媒体?
葛甲:这是诱导性的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抗议。
阿里巴巴:葛甲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发表互联网新闻的资质登记?
葛甲:我不是记者,不是媒体,我只是评论,不是报道。我认为我是评论人,原告认为我是媒体,这里面有个偏差。
葛甲:淘宝网上是否售卖假货?
阿里巴巴:淘宝上一定有一小部分假货,而阿里巴巴一直在互联网经济规律下努力抑制和消灭假货。
葛甲:葛甲的文章是否对阿里巴巴的业绩造成损害?
阿里巴巴:阿里业绩并未因此下滑,但这些文章客观上损害了阿里业绩的上升。
葛甲:阿里巴巴内部是否有员工因为腐败被捕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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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有,而且不少,我们都向社会做了公开。
葛甲:阿里巴巴有没有向借款?
阿里巴巴:公司经营必然会有借款融资,控制在合理的负债水平即可。阿里巴巴在美国能够上市,已经表明我们的经营水平符合公众预期。
葛甲:我对阿里巴巴造成的损失,能否量化?
阿里巴巴:从2013年10月开始,大量负面报道出现,这个时间点阿里正考虑上市,葛甲的文章爆发性增长,损害性后果不是量的问题,而是有可能影响上市,幸亏主流公众对我们信任,最终成功上市。
审判员请原告说明,要求被告葛甲赔偿50万元是如何确定的?
阿里巴巴:是综合被告对阿里的长期诋毁诽谤确定的。
阿里巴巴:葛甲诋毁诽谤阿里的文章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的主观故意。
合议庭要求原告,对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陈述。
阿里巴巴:提起50万的赔偿,是考虑到负面影响和阿里为此付出的成本。被告的评价往往发生在对阿里具有重大意义的时间点,比如启动上市期间,提起本案诉讼,也是为了向投资者宣誓,有信心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合议庭请被告说明,哪些转载是自己控制的。
葛甲:我的个人微博是我控制的,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账号也是我控制,网易专栏是我把文章交给编辑。
葛甲:大部分文章都要审核,比如微信,有时候会发不出去。百度百家也需要审核。
审判员问,被告和阿里、淘宝有没有具体的特别的关系?什么时候开始关注?
葛甲:我和他们没有特别的关系,起因是支付宝剥离事件,从那时候开始关注。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阿里巴巴:葛甲可以宣称与阿里淘宝观点不一致,可以宣称阿里观点错误,但如果使用的词汇是窃国大盗、无耻之徒,而且一次两次反复,这就超越了自由的疆界,构成了侮辱。
阿里巴巴:作为财经评论,不能用文学写法来写的,这不是小说创造。葛甲先生以文学创作为抗辩事由,在这个案子中不适用。
阿里巴巴:葛甲说他写的都是评论,评论也必须基于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也构成侵权。被告的动机是什么?通过“黑”阿里巴巴,来获得社会上的认知,通过抹黑提高业内名声,这个动机是谋取个人私利。
葛甲:葛甲的评论是杂文评论,不是财经评论,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是正常的。对于文章的隐藏内容、深层次理解,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解,观点不一致不代表就是侵权。
葛甲:阿里巴巴在陈述中说主流公众仍然相信阿里巴巴,说明葛甲的文章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葛甲:即便葛甲先生写的文章被网友看到,相信的人可能也微乎其微,一笑置之,挂在网上并不代表必然被看到。关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没有拿出具体证据。
审判长说,辩论充分,不再进行第二轮辩论。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如果能达成一致意向,将庭后和解。如果分歧大,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