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游网发表时间:2015-07-06 14:02:03发布:一游网
围绕《战舰少女》的责任与权益归属,开发商幻萌与发行商派趣各执一词,甚至开发商是否拥有游戏版权都成了疑问。双方的一系列纠纷实种因于当初签署游戏代理合同的那一刻,由此也引发了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小CP如何签署一份合理的游戏代理合同?
事件回顾
7月2日,《战舰少女》开发商幻萌公布了发行商派趣的送达的一封律师函,双方在游戏版权、分成结算、技术配合等问题上的矛盾就此公开化。
目前,双方均决定走法律途径,到底孰是孰非,不妨等待法院判决。不过,该案例中的两项争议——游戏版权和分成结算,恰好涉及签署游戏代理合同的关键条款,而往往被小CP所忽视。对此,诺诚游戏法的朱骏超律师有话说,并撰文详解了合同要点。
各家发行与CP不妨逐条对比,是否逐一做到。有必要指出的是,以下分析是站在CP的角度,而非发行。同时,也有业内人士称,不论CP抑或发行、渠道,在签署合同时时,处于弱势的一方,有时明知吃亏也只好自认,关键在于把握好底线。
游戏版权的关键条款
朱骏超指出,版权是游戏的灵魂,也是重要的无形价值。因此,合同对于版权权属必须非常明确,以免发生争议纠纷。
第一、游戏产品本身的版权权属必须非常明确,即游戏产品版权归属于研发商,且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游戏产品包括游戏的各类版本,包括但不限于测试版本、初始版本、各个更新版本。
第二、对于发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游戏角色、道具的版权也应当作特别约定,否则将会影响后期游戏IP的再开发价值。
这方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共同调整的游戏角色,版权属于双方,双方均可不受限制的免费私用;对于研发商自行调整的游戏角色,版权属于研发商,发行商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明确游戏衍生品(游戏周边)的版权归属。这方面研发商应当特别注意,成功游戏的衍生品开发价值都不错,千万不能轻易的将衍生品版权转让,即使转让也建议约定分成比例。
第四、禁止发行商对游戏一切形式的再开发或反向研究,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这是保护研发商版权利益的重要条款。
分成结算的关键条款
朱骏超指出,收益分成是研发商和发行商共同合作的基础,也是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源头,因此在合同中应设计诸多关键条款来规避风险,减少争议纠纷。
第一,必须明确收益分成的基数。
游戏收益分成的基数就是游戏的收入(主要是指玩家用户的付费收入),游戏收入有毛收入与净收入的区别。朱骏超认为,以毛收入作为收益分成基数可以有效减少后期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毛收入是各游戏平台向发行商直接支付的收入,有相应的结算及支付凭证,研发商对此有的一定的监督权与查询权,而对于净收入所扣除的费用实际过程中很难去核实,因此以毛收入分成更符合研发商利益。
第二,合同应明确研发商对于游戏收益的查询权与监督权。
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1、发行商应每月将上月各支付渠道及游戏平台发出的实际收入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后寄至研发商以作备案之用。2、发行商应向研发商提供每日收入数据统计查询的后台(包括不限于登陆安卓、IOS、HTML5渠道官方后台的权限),对于发行商的统计报告,如研发商认为有疑问的,发行商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三,明确收益结算程序。
一般来说,游戏收益结算程序:平台出具收入报告——发行商出向研发商具结算报告——研发商确认结算报告。那么在合同中应当:
1、限定发行商出具结算报告的时间。如发行商应在每月25日前提供前上个月的结算报告;
2、约定发行商逾期提供结算报告的处理方式。如:如果发行商逾期提供结算报告的,研发商有权根据自行查询的收入情况向发行商提供结算报告,发行商应在三天内进行确认,逾期确认的视为认可结算报告。
第四、争议处理
对于游戏收益的争议,朱骏超建议,在合同中对于争议处理做如下约定:
1、对于没有异议的部分由发行商先行支付,以避免久拖不付。
2、有异议部分可以由发行商在提出异议后三天内提供支付渠道及游戏平台的结算报告进行对账,逾期提供的视为认可研发商的异议;一般来说,游戏收入以各支付渠道及游戏平台的结算报告及支付凭证为准。
最后,朱骏超提醒研发商,在现实中通常会遇到发行商提供的霸王条款,但研发商绝对不能在合同中过于妥协,尤其是对于版权和收益分成这两个关键问题,必须要坚持维护自身的利益,否则后期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