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游网发表时间:2016-12-14 09:45:18发布:一游网
12月13日,文化部公布直播新规,其中提到自2017年1月1日起,未经文化部审核的网络游戏将不能直播。为了便于理解这则新规,我们提取了其中的关键点进行解读:
新规都包含哪些关键信息?
1. 不得直播未通过文化部审批的网络游戏。
《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出,不能直播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
2. 除了直播,轮播视频也在管理范围内。
《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所以文化部所指的“直播”概念范围更大了,除了实时直播,还有非实时的轮播视频。
3. 直播平台需向省级文化部门申请资格。
《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4. 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使用身份证实名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5. 平台上的境外主播需在开播1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
《管理办法》第十条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6. 主播直播行为将全程记录,资料保存至少60日。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谁受到的影响最大?
文化部提出,“不得直播未通过文化部审批的网络游戏”。大家争论最多的是其中的“网络游戏”概念,需要说明的是,游戏在上线前的出版工作归广电总局监管,上线后的运营工作归文化部监管。以《最终幻想15》为例,虽然我们看起来它不能算网络游戏,但是仍然出现在了广电总局发布的《2016年进口网络游戏审批信息》中:
2010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所以文化部所指的“网络游戏”不仅包括我们理解的网游,此外可以提供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并且进行盈利(内置广告)也是网游。因此,《最终幻想15》就算在了文化部管理的“网络游戏”范围内。
上周文化部发布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定义,所以今天这则《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也将依据更新后的网络游戏定义来执行。在未来,即便是版号过审,但如果没有得到文化部的审批,这些游戏还是不能直播平台上直播。
而一旦规定实施,受影响最大的除了主播之外,还会有一大批视频通关玩家。对于以直播steam独立游戏为主的游戏主播而言,如果游戏过不了审,那么自己也就没有了直播该游戏的权利(当然不代表不能玩);对于视频通关玩家而言,如果没有了对应的游戏直播,体验门槛将很大程度上被抬高了,从而影响玩家对这款游戏的兴趣和通关、购买欲望。
文化部这则新规目的是什么?
上周,文化部主要针对游戏领域普遍存在的随机抽卡、未成年人消费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下称“规范一”);本周,文化部又颁布了关于方面的新规(下称“规范二”)。
在“规范一”中,文化部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定义,将“付费内测”、“公测”阶段纳入文化部管理范围,此外将联运平台也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文化部重申了虚拟道具的管理要求,严格规范了“随机抽取”玩法;并再次强调对于玩家用户权益的保障,提倡加大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最后设置文化部监管机制,明确了处罚依据。
在“规范二”中,文化部强调了“未经审核的网络游戏不得在直播平台上直播”,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了直播平台。
对于这则新规,游戏领域法律研究者、知乎用户“姜诚”做了如下解释:
对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出台,个人认为是文化管理部门在正常履行职权,无可厚非,其本质是将最近火热的、游戏视频等事务纳入现有文化法律体系的监管,避免形成监管空白。
而文化法律体系的监管标准,相比广电的申请版号标准而言,并不算严格。境外的网络游戏内容,涉及到的色情、赌博、反动的不在少数,而现在和游戏视频的受众动辄几万、几十万人,不亚于地方广播电台,站在监管层的角度考虑,总不能放任不管吧。
大家讨论的焦点,个人认为应该更加集中到监管标准的合理性和批准备案的流程上,而不应该是有没有监管,这一点是没得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