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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银商”: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来源:一游网发表时间:2016-12-28 16:04:12发布:一游网

“银商”已经成为游走在网络游戏平台边缘的一个特殊词汇。这个群体,也正在成为正规网络游戏平台和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关注的焦点。

所谓“银商”,并没有明确法律界定,泛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虚拟币,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服务的中间商。

“银商”之所以受到正规网游平台的痛恶,不仅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影响到后者的经营和利益,更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往往破坏正规网游平台的正常游戏秩序和声誉。一旦“银商”涉嫌非法经营和赌博等犯罪,具体网游平台也将背负“骂名”,甚或遭到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亦存在被强制下架的风险。

从其涉嫌赌博、诈骗等社会危害角度而言,“银商”逐渐被纳入到司法和行政机关监管视野。但从司法实践和立法而言,法律界定不明、司法和行政执法动力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困难等因素,决定了“银商”这个群体和行为都处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主办的“2016中国游戏创新与合规峰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及业界人士讨论的重点便是如何治理“银商”,如何通过立法打击“银商”的非法行为。

利益链条

在繁重的生活和工作压力下,娱乐成为人类疏散紧张神经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游戏则是其中重要方式的一种。随着互联网尤其手持终端在人类社会的普及,网游或者手游业让很大一部分群体从实体游戏转入虚拟状态。

网游首要任务是提升人类精神上的愉悦状态,但凡是吸引人的游戏,都可能诱发人类的赌博天性和好奇心。而赌博,在一般社会治理中,都会被纳入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之列。在参与者数亿之众的网游中,亦有此类。

网游平台的规则设计中,一般均会运用一些筹码工具作为提升游戏娱乐性的关键环节。但这些筹码无论是金币、银币还是钻石,都是虚拟的,而且被强制设置为单向行为,即可以用实际货币购买并通过竞技积累虚拟财产,却不可以将这些虚拟财富转化为法定货币。

由于发现这一单向行为的背后利益,滋生大批“银商”。“银商”的典型特征是,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获利渠道基本上通过售价和竞价的差额来牟利。客观行为的模式是以较低的价格从其他的普通玩家手中购买虚拟币,并且以较高价格出售,同时出售的价格一般会低于官方的销售价格,但是高于进价。国内不少刑事犯罪案例已经证明了“银商”群体的泛滥和巨大利益。

假设100元人民币可以购买某网络游戏100个筹码,普通网络游戏爱好者只能通过游戏平台购买,如果这位普通网络游戏爱好者的牌运或者牌技欠佳,屡战屡败,那么他会选择放弃这款游戏,或者寻找以低于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比100个更多的筹码。

对于后一种选择来讲,游戏者可以有两种渠道:合法的和非法的。拥有合法支付资格的第三方平台,会以较少折扣的方式,比如9.85折的形式相对减少游戏者的可支付成本。但游戏者往往还会感觉这一折扣力度太低,于是选择非法的一类交易主体——“银商”。

从“银商”那里购买到的筹码,会低于第三支方付平台和游戏平台本身,否则就不会出现“银商”。

接下来的问题是,“银商”更低价格的筹码来自哪里?这里不排除非正规游戏平台为了宣传游戏利用“银商”而故意放水更低折扣的筹码。

问题是,中国网游中主流的还是正规游戏平台,其本身一般不会发生故意放水的行为,除非其“内鬼”作祟。但“内鬼”毕竟是少数,而且正规网络游戏平台对他们采取的又是“零容忍”的态度。因此,即使有“内鬼”,其放量的筹码,也绝对不能满足“银商”的筹码需求量。

那么,“银商”的筹码究竟从何而来?答案是一般来源于玩家本身。

与运气和牌技差的人相对的,是运气和牌技好的人,他们可能在购买100个筹码后,累积更多。假设累计到“十万加”的地步,这些游戏者可能会为自己的战绩而骄傲,而去炫耀,但仅仅如此吗?他们可能想,自己花了100元人民币购买了100个筹码,现在有10万个筹码,最好能兑换10万元人民币。然而,政府监管规定和一般网络游戏平台的规则,都不会允许他们兑现。

“银商”的作用在这里表现得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他们会以低于游戏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价格收购网络游戏爱好者手中的筹码。游戏爱好者也会乐享这种结果。于是,“银商”的营利渠道便很简单地表现出来:谋求差价。

这并不是简单的、理想的理论分析。

2014年前后,浙江省丽水市4人充当游戏“银商”,通过QQ账号、淘宝店铺等平台买卖筹码,一年获利150余万元。在江苏南京,司法机关调查显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间,一名“银商”共销售虚拟游戏币金额达1300余万元,非法牟利63万余元。

网络游戏玩家获得筹码的渠道并不像法定货币那样畅通,但“银商”自有套路。目前最流行的做法是,玩家寻得可靠“银商”并按照约定支付实际货币后,玩家与“银商”共同进入游戏房间,“银商”故意输掉约定筹码,生意完成。

“银商”的识别方式主要是通过游戏的故意输赢,或者是游戏中的相关规则或功能,比如赠予功能、游戏中逃跑的功能;比如已经押注的情况下不玩而直接弃局,这种情况下,已经押注的筹码会直接归到对方玩家,以此实现与其他玩家之间的虚拟币转移。

监管灰域

从上述司法裁判案例分析,涉罪“银商”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参与赌博。

一起案件中,几名被告人均为了获取更多客户,而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其中一名“银商”曾组织招揽3880名玩家参与网络赌博,涉案赌资达2100多万元。这里并不排除非法网游平台与“银商”合谋,进而达到聚集游戏人气和营利之目的。法院最终以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予以认定。

问题在于,网络上大量“银商”并不直接参与或者组织赌博行为。他们的行为该如何监管?

分析“银商”的“中间”行为可知,其最大危害是将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即使不参与或者组织赌博的活动,也为网游赌博提供了最大可能。因为按照正规网游的规则,单向购买筹码并不能兑现为法定货币,这对于抑制玩家赌性和防范赌博活动起到关键作用。但“银商”的行为,打破了这一规则。

中国公安大学曾研究一起影响较大的“银商”案例。对于案例中当事人的定性问题,他们曾经有过纠结。组织赌博,可以按照开设赌场罪的方向侦查;参与赌博,可以按照赌博罪方向侦查。但在这起案例中,“银商”并未直接参与或者组织赌博活动,该如何定罪?

起初确定的方向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出售虚拟货币需要行政机关特殊的资质审批程序,没有资质便是违法甚或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兜底的口袋罪名。为了防范滥用这一罪名,最高法院设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侦查机关贸然使用这一罪名,存在着不小的执法风险。因此,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被采用,除非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一个定罪方向是赌博罪共犯。

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大量、频繁通过“银商”买卖筹码的玩家会涉及赌博活动。根据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但给“银商”定罪赌博共犯的一个前提是玩家涉嫌赌博罪。中国公安大学有关人士的研究结果是倾向于认定所研究案例中的“银商”构成赌博,但涉及到的玩家众多,玩家很难被处罚。单独处罚“银商”的依据并不充分。于是,在此背景下,处罚或者刑责并未直接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的“银商”的司法行为陷入两难境地。

公安机关最终还是确定以赌博罪的方向侦查。问题也随之而来,玩家与“银商”线下交易的证据无法取得。

实际上,司法机关的上述困惑并不少见。一位曾参与类似案件侦查的基层司法人员表示,虽然“银商”在网络赌博中普遍存在,但以法律手段打击“银商”的案件并不多见,其重要原因是取证困难。他曾经办一起案例,涉赌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多数人知道赌博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不愿意配合警方调查。

除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之外,网络游戏平台和交易平台的治理至关重要。专门研究网络游戏合规问题的腾讯高级法律顾问陈清歆表示,“银商”交易行为一般发生下,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监管难度非常大。

她介绍说,网络游戏尤其游戏的监管立法不够全面,标准也不是很清晰。基于此,平台只有尽最大力度在游戏后台系统管理权限,以及虚拟币发行后台系统中完善监管环节。

虚拟币的发行是网络游戏企业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旦虚拟币的发行过量,可能会变相导致有一些员工擅自和“银商”合作,所以平台会定期对虚拟币的发行进行监测,也会对虚拟币实际流通和发行总量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

“银商”问题除了直接涉嫌违法犯罪外,还会诱发一些共生犯罪。为了获取更多筹码,游戏者在赔率较大的游戏房间,会设局骗取局外玩家的筹码、使用游戏外挂骗取普通玩家筹码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表示,虚拟财产是法定的民事权益之一,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筹码的行为,亦可能构成诈骗罪。此外,玩家为获取折扣更低的筹码而被诈骗的事例也不少见。“银商”已经成为网络游戏生态的破坏者,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予以打击和压制,势必会继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虚拟和现实社会的波动。这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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